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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10-31

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9号)要求,现对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办结:

(一)新办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二)新办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新办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淮南市税务局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告内容,切实做好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将在各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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